給付資遣費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8年度,78號
TPEV,108,北勞簡,78,2019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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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78號
原   告 Harmouz Keltoum

訴訟代理人 余信達法扶律師
被   告 康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明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歐元2975元及新臺幣2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萬6178元【計算式:(歐元2975元×108 年
5 月22日起訴時現金賣出匯率為35.69 元)+新臺幣20萬元=30
萬61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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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