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63號
原 告 詹琇伎
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律師
上列原告詹琇伎因與被告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恆安老人長期照顧
中心(長期照護型)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貳佰元,應暫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伍拾伍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七
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
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