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小字,108年度,51號
TPEV,108,北勞小,51,2019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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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小字第51號
原   告 吳寶珠 
      翁信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家瑋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第一社會福利基金會間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吳寶珠請求新臺幣(下同
)3 萬7238元,訴訟標的金額為3 萬723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原告翁信珠請求4 萬6946元,訴訟標的金額為3 萬723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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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