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訴字,107年度,16號
TPEV,107,北訴,16,20190514,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棋烽 
訴訟代理人 李佳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浣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4,88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