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824號
上 訴 人 車洋行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明峯間因本院一○七年度北簡字第一五
八二四號給付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查:㈠上訴人
上訴書狀,僅列車洋行有限公司,未列公司法定代理人,上訴不
合程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參照);㈡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陸萬參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㈢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並如數向
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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