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未履約款項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15327號
TPEV,107,北簡,15327,2019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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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5327號
原   告 謝守禮 

被   告 尚揚峰互聯有限公司(原名毅通互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未履約款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
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5 年6 月24日簽立為期五年之微信 商城公眾平台服務協議(下稱系爭契約),由被告為原告提 供系統服務,使原告可使用微信公眾平台(下稱系爭平台) 經營網路商店,原告則給付被告12萬8,000 元之專案費用, 被告於簽約時並保證原告販賣之商品未經法院正式判定為偽 品之前,絕無停權及下架情事,詎被告自第二年起竟要求原 告違法租用大陸人頭身分證為實名認證始能繼續使用系爭平 台,原告不同意採取此違法方式,竟無法在系爭平台販售商 品,被告已違反系爭契約特約條款,原告自得終止系爭契約 並請求被告退還剩餘4 年未履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0 萬2,400 元,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 給付原告10萬2,400 元。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則以:被告僅是為原告架設網站商城之系統服務商,並 非系爭平台管理者,原告須依系爭平台規範通過實名認證方 能在系爭平台販售商品,被告已依約繼續為原告提供系統服 務,原告自無由向被告為如聲明所示之請求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違反系爭契約義務,無非以:被告依約應保證 原告通過系爭平台實名認證,惟原告於締約後第二年開始未 通過系爭平台實名認證而無法使用微信商城等情,為主要論 據。經查:
觀諸兩造締結系爭契約時所簽立之微信專案申購書所載申購 專案內容:「申購專案:特別專案」、「使用期限:五年期 (附第一年認證費)」「費用(含稅):128,000 (第二年 起認證費3,600 元由買方付,由毅通互聯有限公司代為處理



認證)」等語(見本院卷第15頁),足認兩造締約時已約明 原告給付5年專案之費用12萬8,000元僅包含第一年由被告代 為向系爭平台申請認證之費用,原告自第二年開始須另付費 用委託被告代為處理認證事宜。是原告主張其依約給付12萬 8,000 元乃包含被告自第二年開始保證原告獲得系爭平台認 證之費用,即難憑採。又原告稱兩造在申購書後附之微信公 眾平台服務協議書上手寫特約約定「未經法院正式判定為偽 品之前,決(應為「絕」之誤)無停權及下架情事」乙情, 被告自有保證原告應通過系爭平台實名認證之義務云云,然 衡其約款文義乃兩造就原告在系爭平台販賣商品涉及偽品爭 議時,原告得否繼續使用系爭平台服務所為之約定,實難單 憑此約定推認被告即有保證原告於系爭契約存續期間內均能 通過系爭平台認證規範之義務。況參之前開申購書後附之微 信公眾平台服務協議書「二、相關條款:使用微信公眾平台 的服務,公眾號運營者必須閱讀並遵守《微信公眾平台服務 協議》,以及《騰訊服務協議》、《騰訊微信軟體許可及服 務協議》以及騰訊為此制定的專項規則等。本運營規範是在 上述協議及規則基礎上進行解釋和說明,相關內容和舉例旨 在幫助公眾號運營者更加清晰地理解和遵守相關協議和規則 ,以便能夠更加順利地在微信公眾平台進行運營,而不是修 改或變更上述協議及規則中的任何條款。」、「三、運營規 範... 2.認證規範需遵守《微信公眾平台認證服務協議》及 相關認證規則。」、「四、遵守當地法律監管你在使用微信 公眾平台服務的過程中應當遵守當地相關的法律法規,並尊 重當地的道德和風俗習慣。如果你的行為違反了當地法律法 規或道德風俗,你應當為此獨立承擔責任。」(見本院卷第 17頁、第23頁),可徵兩造締約時被告已告知原告應自行遵 守系爭平台規範之認證規則等權利義務關係。而原告無法使 用系爭平台經營商店乃因其未通過系爭平台所規範實名認證 規範,被告迄今仍有繼續依約提供系統服務等情,俱經原告 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70、71頁),是難認原告無法使用系 爭平台乃被告違反系爭契約義務所致。基上,原告主張被告 違反系爭契約約定,原告自得終止契約云云,要屬無據。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終止系爭契約,請求被告返還所餘費用 10萬2,400 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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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揚峰互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毅通互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互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