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55號
上 訴人即
被 告 王美玲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立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原名:捷立
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93,475元,應徵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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