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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7年度,5011號
TPEV,107,北小,5011,2019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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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50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希羅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東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帕格數碼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4 月2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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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帕格數碼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希羅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