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7年度,77號
TPEV,107,北勞簡,77,20190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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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77號
上 訴人即
被   告 森煇環保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巷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馮任鵬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美坤  住同上
      范瑞杏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許明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寶色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9,231元,應徵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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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森煇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