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7年度,225號
TCBA,107,訴,225,2019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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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5號
原 告 阮桃園
 呂木蘭
 江定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三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吳志超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
參 加 人 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錫欽
訴訟代理人 葉永芳 律師
 顏鳳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8年6月2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法庭行準備程序,兩造及參加人請準時到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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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