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1225號
TCEV,108,中補,1225,2019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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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225號
原   告 施雲天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坤錫黃鈺惠謝佳伶間請求給付居間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8,01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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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