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1208號
TCEV,108,中補,1208,2019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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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208號
原   告 東霆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洺震 


訴訟代理人 吳淑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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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霆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