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177號
原 告 江秀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琰勛企業有
限公司、陳蘊蓉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756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