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1115號
TCEV,108,中補,1115,2019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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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11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樹斌林富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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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