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1111號
TCEV,108,中補,1111,2019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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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111號
原   告 曾盈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柏瑀及其父、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另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洪柏瑀其法定代理
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被洪柏瑀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
籍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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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