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1096號
TCEV,108,中補,1096,2019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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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096號
原   告 心之芳語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政興 
訴訟代理人 溫阿婉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甘弘、甘
  淑惠、甘漢等3人發支付命令(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
  促字第101564號),惟被告等3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7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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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