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8年度,567號
TCEV,108,中簡,567,2019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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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567號
原   告 曾振山 

被   告 尊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求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2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北市汐止區」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市汐止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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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尊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