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8年度,2506號
TCEV,108,中小,2506,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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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250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楊立慈 
被   告 潘榮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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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