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8年度,1929號
TCEV,108,中小,1929,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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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192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被   告 趙紀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926元,及其中新臺幣25,156元自民國108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4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2,770元部分,自民國108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54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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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