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181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孫逢慶即孫興東之繼承人
被 告 孫于晴即孫興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0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於繼承被繼承人孫興東之遺產得分配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45,980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43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7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於繼承被繼承人孫興東之遺產得分配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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