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176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張乃月
被 告 柯美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800元,及自民國93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300計付,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400元計付,延滯第三個月以新臺幣500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3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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