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160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楊立慈
被 告 宋珮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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