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58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被 告 茆哲翰
訴訟代理人 茆振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月30日所為之
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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