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7年度,2498號
TCEV,107,中簡,2498,2019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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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4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淑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瀚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8,064元,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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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