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37號原 告 楊慶源 被 告 廖鎮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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