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北簡字,108年度,197號
CPEM,108,竹北簡,197,201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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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德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德潤施用第二級毒品,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108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3 號)。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 ,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2、數罪併罰:被告所犯上開3 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 分別論罪,合併處罰之。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 度毒偵字第1450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1585號、107 年度 毒偵字第2003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後 ,嗣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內,被告因有未完成戒癮治療、精 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及違背預防再犯 所為之必要命令等事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8 年度撤緩字第66號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其因施用足 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足見其缺乏拒 用毒品之決心及悔改之意,兼以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以自戕 健康為主,及其施用次數,並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 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 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 宜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 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不予沒收之說明:
本案扣得被告所有含有第三級毒品Naloxoe 納洛酮之橙色粉 末1 包,因與本案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無 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規定,應另由主



管機關為行政沒入銷燬之處分,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 段、第8項、第51條第5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六、本案經檢察官陳宏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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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