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8號
KMDV,108,補,48,2019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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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號
原   告 吳為建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被   告 莊雅甄
      黃思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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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