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03號
KMDV,108,司促,603,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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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0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楊惠穎 
債 務 人 黃延輝即瑞豐工程行


      沈李純 

      黃宇健 


一、債務人黃延輝即瑞豐工程行沈李純黃宇健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壹佰叁拾貳萬陸仟玖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25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
  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黃延輝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
  權人給付肆佰壹拾捌萬陸仟陸佰零伍元,及自108年4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九期。
三、程序費用伍佰元由債務人黃延輝即瑞豐工程行沈李純及黃
  宇健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及民事更正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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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