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4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王戴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6,347元,及其中新臺幣59,
508元自民國(下同)108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有關
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查債務人王戴華並未依約還款,
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第一項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
償,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
約之事實。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
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
利率百分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約定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
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
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
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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