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37號
KMDV,108,司促,537,2019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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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3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蘇秀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2,868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蘇秀芬於民國89年2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4年9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5年4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266元
  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85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
  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
  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
  滯時,以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
  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
  臺幣100元計算);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
  約定分期費率);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
  卡申請書;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㈤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㈥調閱帳單手續費:
  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㈦補
  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53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秀芬 456│自民國 095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63752 │0000000000│04月 21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200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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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