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15號
債 權 人 鄭翠娥
債 務 人 林彩彬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1,527,000元,及自民國108年6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註:至於債權人108年5月12日陳報狀所述若債務
人於108年10月底還清處理可不請求利息乙節,因支付命令
之請求標的及數量乃須明確不得附條件,故關於債權人前開
條件,本院於核發本件支付命令時係不得記載,請債權人與
債務人本於私法自治處理。)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