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10號
KMDV,108,司促,510,20190503,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1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李雅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7,473元,及自民國102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