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隆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耀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沅創營造有限公司間就本院107年度訴更
一字第2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8,45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玟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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