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107年度,2號
KMDV,107,訴更一,2,2019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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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隆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耀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沅創營造有限公司間就本院107年度訴更
一字第2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8,45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玟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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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沅創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