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44號
KMDM,108,聲,44,2019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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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進緯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林進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
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進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具保人即受刑人林進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下稱金門地檢署)檢察 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 被告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 條之1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存單號碼:107 年刑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 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 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林進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金門地檢署 檢察官於民國107年8月14日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即 受刑人林進緯出具現金保證(107年刑字第00000000號)後 ,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城簡字第1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 定等情,有107年刑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上開 判決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此情 應堪認定。嗣前開案件移送執行時,經聲請人合法傳喚被告 於108年3月27日到案接受執行,並於108年3月6日依被告戶 籍地址金門縣○○鄉○○村○○○00號予以寄存送達,惟被 告未到案等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經金門地檢署請金門 縣警察局金城分局拘提受刑人,復拘提無著,有金門地檢署 108年4月2日金檢原義108執79字第1089001487號函、金門縣 警察局金城分局108年4月19日金城警刑字第1080003094號函 、報告書及金門地檢署拘票各1份在卷可查,堪認受刑人業 已於執行逃匿。再者,復查無受刑人目前有在監在押之情形 ,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是本案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 定,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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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