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正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杰
相 對 人 劉瀚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債權讓與通知書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債權讓與之事通知相對人, 以如附件所示通知信函寄送至相對人設籍之處所,惟經郵務 機關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 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通知信函、信封、戶籍謄本各1件 為證,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