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8年度,189號
CCEV,108,潮補,189,201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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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189號
原   告 陳家涵 


被   告 葉太平 
      葉太正 
      葉太山 
      祝葉色仔
      顏葉錦雪
      張蘭妹 
      林梅花 
      葉昇峯 
      葉昇河 
      葉明意 
      葉明得 
      葉秀霞 

      葉秀鑾 

      葉進德 
      葉進茂 
      林葉金環
      廖葉金月
      葉明志 
      葉明華 
      李玉錦 
      李思豪 
      李俐蓁 

      賴葉美桂

      葉幸美 
      葉石坤 
      葉丁桃 
      葉聰正 
      葉家塤 
      葉俊麟 
      葉愛萍 

      葉于華 

      葉秀玲 

      葉榮吉 
      楊珈瑄 

      葉正州 
      葉坤孝 

      葉松峯 
      葉榮課 
      鍾良瑞 
      鍾良泉 
      鍾良生 
      白如芳 
      林武朗 
      林世憲 
      林幸斌 
      林金蘭 
      林金月 
      林金英 

      林金宜 
      林常芬 
      林幸女 
      葉金路 
      葉金德 
      葉春來 
      葉春福 
      葉春江 

      葉春到 
      葉明哲 
      葉明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對被告所有之屏東縣○○鎮○○○段○○
○○○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通行之面積如
民事起訴狀附圖所示編號A 部分260 平方公尺及B 部分25平方公
尺,又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1,100 及600 元等情,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考(見本
院卷第29-32 頁)。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1,000 元
【計算式:(260 ×1,100 )+(25×600 )=301,000 】,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倘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命繳納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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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