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08年度,55號
SDEV,108,沙補,55,2019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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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5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群菁 
兼送達代收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棨喤即楊謹溢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載明原告民事起訴狀所列被告楊**之真正姓名及其住居所
  ,並提出該被告及被告楊棨喤即楊謹溢最新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均勿省略)。
二、提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全部)
  登記謄本及顯示所有權人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101年清登資字第182160號移轉登記
  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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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