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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8年度,195號
SDEV,108,沙簡,195,2019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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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195號
原   告 忠品模型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岳 
被   告 豐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聰雄 
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3月13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5,453元,此項裁定已於108年3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茲原告於受收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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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忠品模型製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