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08年度,268號
SDEM,108,沙簡,268,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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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信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01號、第57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信明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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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