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秩字,108年度,13號
SDEM,108,沙秩,13,2019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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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沙秩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
被移送人  楊家榮 


被移送人  黃哲佑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
民國108年4月23日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080006553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家榮共同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黃哲佑共同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楊家榮黃哲佑於下列時地,共同加暴行於人,而 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8年3月16日20時30分許。(二)地點:臺中市外埔區廍子里石頭公園附近(三)行為:被移送人楊家榮發現其女友與蘇正慶相約見面,透 過吳哲佑蘇正慶出面談判,於上開時地,被移送人楊家 榮、黃哲佑持棍攻擊蘇正慶,致蘇正慶頭部、手部、腳部 受傷。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楊家榮黃哲佑於警詢時之供述。(二)蘇正慶陳攸帆、曹軒睿張宏恩吳哲佑雷雅評於警 詢時之證述。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四)警察職務報告。
三、按普通傷害案件,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如未經合法告訴或因 撤回告訴、和解等原因,致未能追究刑責者,其加暴行於人 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應援引該法第87條第1款予以 處罰。又二人以上,共同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分別處罰 。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5條前段所明定。查本件被移送人楊 家榮、黃哲佑共同加暴行於被害人即蘇正慶,致蘇正慶受有 前揭傷害,雖被害人蘇正慶於警詢時陳明不提出刑事告訴, ,然被移送人楊家榮黃哲佑前揭在公共場所共同加暴行於 蘇正慶,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自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規定,爰裁定如主文笫一項 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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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