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橋小字第52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芳惠
被 告 洪菀廷即洪素玉即洪宥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捌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柒仟伍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