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司補字,108年度,4號
CDEV,108,橋司補,4,2019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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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司補字第4號
聲 請 人 黃絹惠 


相 對 人 陳秀英 

相 對 人 黃王智美
相 對 人 黃典瑩 
相 對 人 黃柏尹 
相 對 人 黃議慶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
  請費,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為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
  ○○段○○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予以變價分割,本件調
  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5,833 元【計算式:
  土地面積(342 +88)㎡×公告土地現值18,500元/ ㎡×聲
  請人權利範圍1/6 =1,325,833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
  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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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