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司補字第4號
聲 請 人 黃絹惠
相 對 人 陳秀英
相 對 人 黃王智美
相 對 人 黃典瑩
相 對 人 黃柏尹
相 對 人 黃議慶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
請費,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為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
○○段○○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予以變價分割,本件調
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5,833 元【計算式:
土地面積(342 +88)㎡×公告土地現值18,500元/ ㎡×聲
請人權利範圍1/6 =1,325,833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
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