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訴字,108年度,5號
TYEV,108,桃訴,5,2019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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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訴字第5號
 
原   告 陳偉淇 
      蔡麗蘋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劉彥呈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啟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陳偉淇蔡麗蘋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分別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壹佰肆拾陸元、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肆拾玖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 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 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亦有 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規定。另勞工或 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 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 文。又「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勞工退休準 備金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 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 價額較高者定之」(見最高法院100 年台抗字第10號民事裁 定)。
二、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於10 7 年8 月8 日具狀為訴之追加確認原告與被告之僱傭關係存 在,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價額定之。是原告陳偉淇之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407 萬8,800 元(計算式:33,990×12 ×10=4,078,800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392元;原告 蔡麗蘋之訴訟標的價額則為371 萬8,800 元(計算式:30,9 90×12×10=3,718,800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 半數,並扣除前繳裁判費1,115 元,則原告陳偉淇尚應補繳 之裁判費為20,146元(計算式:41,392×1/2 -550 =20,1 46);原告蔡麗蘋尚應補繳之裁判費為18,349元(計算式:



37,828×1/2-565=18,349)。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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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啟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