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8年度,189號
TYEV,108,桃補,189,2019050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18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霖 
訴訟代理人 劉穎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和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882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1/1頁


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