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聲請閱卷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聲字,108年度,2號
TYEV,108,桃聲,2,201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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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邱奕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九九年度桃調字第一六九號請求確認共有關係事件卷宗內除第三十六頁調解委員報酬領據以外之卷證資料。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祭祀公業邱際可之派下員邱廷 芳之子邱長庚之子邱永天之子邱顯育之子,依法應屬當然之 派下員(會分名稱:廷芳公)。而祭祀公業邱際可派下之身 分權、財產權業經本院99年桃調字第169 號調解成立,為確 認聲請人確係祭祀公業邱際可派下員之身分權、財產權,爰 聲請閱覽上開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邱廷芳之派 下員資料及邱廷芳邱長庚邱永天邱顯育、聲請人之戶 籍謄本等件為佐,並經本院調閱99年桃調字169 號卷宗核閱 無訛,應認聲請人已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故聲請人所 為本件聲請(除第36頁調解委員報酬領據以外),於法有據 ,應可准許。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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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