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8年度,760號
TYEV,108,桃簡,760,2019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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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760號
原   告 古崴  
被   告 周來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之法定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 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 6 款亦有明文。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此於簡易訴訟 程序亦有適用。
二、經查,原告前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聲明異議,視為原告起訴。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足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8日裁定,請原告於收受裁定 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930 元,而該裁定於108 年5 月2 日對原告合法送達,惟原告至今仍未補繳。是原告起訴 不合程式,逾期未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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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