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8年度,858號
TYEV,108,桃小,858,2019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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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858號
原   告 林鴻欽 
被   告 郭錦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高雄市前鎮區及苓雅區,且依原 告請求之原因事實,亦無得由本院管轄之因素,依前開法律 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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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