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8年度,384號
TYEV,108,桃小,384,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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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桃小字第38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宇唐 
被   告 宋藝嬅(原名:宋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9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附表】
┌──────┬───────┬───────┬──────┐
│ 本金 │計息起算日 │計息迄日 │週年利率 │
│(新臺幣) │(民國) │(民國) │(%) │
├──────┼───────┼───────┼──────┤
│2 萬9,000元 │94年4 月1 日 │104年8月31日 │20 │
│ ├───────┼───────┼──────┤
│ │104年9月1日 │清償日 │15 │
└──────┴───────┴───────┴──────┘
附記: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 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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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