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簡調字,108年度,290號
TYEV,108,桃司簡調,290,2019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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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司簡調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信濡、黃謝霞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不動
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第1 項第1 款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信濡尚積欠聲請人新台幣89,2 90元及其利息未清償。經查得相對人黃信濡將其所有桃園市 ○○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贈與為原 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黃謝霞,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之詐害 債權行為,使聲請人債權求償無著,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 4 條聲請撤銷相對人間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 為,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為撤銷相對人黃 信濡、黃謝霞間就系爭不動產之贈與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 惟關於聲請人聲請調解撤銷相對人間之贈與行為,仍須適於 成立調解,始得為之。然依聲請人聲請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 及爭議之情形,應屬撤銷權之行使,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為 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即應由法院就該法 律行為得否撤銷為裁判確認。且上開撤銷訴訟係屬訴訟權, 而訴訟權不得為拋棄,聲請人自無從就該法律關係拋棄權利 並與相對人互相讓步而合意成立調解。從而,聲請人聲請調 解之標的,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 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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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