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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7年度,273號
SYEV,107,營簡,273,2019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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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273號
上訴人即原告 黃敏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榮惠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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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