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273號
上訴人即原告 黃敏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榮惠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宣穎